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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22-03-24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 2022 〕 2 号)要求,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成都市平均工资)的 6 倍确定。由于目前 2021 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及时满足省本级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现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350000 元/ 人调增至 501336 元/ 人。

本通知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 2021 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后,再动态调整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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